抵押权依法行使抗辩权,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权
例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,要求实现担保物权
【基本案情】:甲方和张某在2005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书,借款金额为陆拾万元,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止。就此笔借款,乙方为借款人张某进行物的担保,甲方和乙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,抵押房产为上海市杨浦区某室。抵押金额为陆拾万元整,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止。
2014年3月,甲方起诉张某返还借款,并支付利息,获法院支持。甲方于2014年11月向杨浦区法院起诉乙方,要求乙方履行担保人义务向原告清偿60万元。甲方以担保法解释12条第2款为依据进行起诉主张。乙方以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,甲方超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,法院不予保护。
【法院判决】该案,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法院以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,甲方超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,法院不予保护,法院全部驳回了甲方的诉讼请求。
【律师解析】本案中,甲方起诉要求实现抵押物权,乙方以《物权法》第二百零二条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;未行使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”,并认为该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。
案件启示:如果作为债权人,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,请及时就相关的债务行使诉权,知晓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,在保证期间内聘请专业律师实现自己的债权,并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,从而最大的实现自己的权益。在物权担保期限内直接拍卖实现物权。从而高效的保护权益。
如果作为保证人或担保人或抵押人,首先,谨慎为他人进行保证担保,及时催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;其次根据《担保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,免除保证人、担保人、抵押人的责任。在遇到要求实现抵押权时,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抗辩,发表专业的律师意见,从而减少损失。
【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,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