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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:房产纠纷,征地拆迁,婚姻家庭,综合

幼时受配过福利房,认定同住人时法官会考虑些什么?

来源:朱建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2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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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货(转需)!幼时与父母受配过公房能否认定同住人,法官会考虑些什么?

作者: 朱建华  李金菊  2021219

动迁共有分割案件中,未成年时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十分常见的情况,能否因此认定该“未成年人”享受过福利分房在司法审判口径不一,此前笔者已经写过两篇案例对于不同的法院审判思路进行了解读。鉴于近两年来,静安区、虹口区、黄浦区、杨浦区等上海市二中院辖区的动迁基地较多,纠纷也相对集中,笔者通过检索虹口区法院、静安法院以及二中院2019-2021年的大部分案例,分析整理出法院对于“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 ”的两种认定意见以及审判思路,以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。具体如下:

一、幼时与父母共同受配过福利性质的房屋,就属于他处有房情形,不应当再认定为同住人。法官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:

1、未成年时父母受配公房,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受配,所以当时已经将未成年人的居住需要考虑进去,可以认为未成年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;

2、不论该“未成年人”是基于何种原因迁入涉案房屋,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的居住需求应当由父母进行解决和保障,祖辈受配的公房(涉案房源)与该未成年人已经间隔较远,且即使祖辈代为抚养孙辈,孙辈并不当然因此享有居住权益故不应当认定其为同住人(户口迁入并不必然代表其享受居住权益);

3、从对涉案房屋来源的贡献看,该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贡献。

二、认为幼时与父母受配的房屋不属于“他处有房”,符合户口与居住条件时应当认定为同住人。法官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:

1、受配时未成年,并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,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,故不应属于他处有房;(采“沪高法民〔20204号”文中的意见)

2、受配时未成年,且父母受配的面积较小,考虑居住困难情况,一般会酌情分得利益(可能以托底费为标准分配)。

律师建议:

本律师团队在接待动迁案件的大量咨询中,发现许多居民朋友往往会片面的理解法律条文,甚至部分居民生搬硬套、错误参照,据以判断自己是否能享受动迁利益。实际上,各户家庭情况不一致,幼时与父母共同受配房屋的情形也会有所差异。举例来说,有时原告方、被告方均存在幼时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的情况,此时法院会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,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予以衡量和酌情判决,并非非黑即白的生硬判决。

总之,幼时与父母共同受配过福利房,还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问题不能一刀切,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,本文中所写的两种审理思路仅供参考,运用得当能为动迁居民争取到“蛋糕”,但切勿生硬对照。应对该问题的思路不仅直接关乎能否认定为同住人,还关乎如果被认定后又能享受多少份额的动迁利益问题。毕竟“动迁利益原则上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均分”只是原则,还有很多个“例外”需要我们逐一解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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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建华律师副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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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朱建华
  • 执业律所: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副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101*********5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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