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建华律师

朱建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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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:房产纠纷,征地拆迁,婚姻家庭,综合

关于动拆迁居民法律问题100问答

来源:朱建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3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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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期公房动拆迁分割问答

1.居民问答

1.朱律师,你好,我家是公房,如果户口在承租房里面,人不住在该房屋,有权分割动拆迁利益吗?

答:该房屋系公房,他人的户口在里面,他是否有权分得动拆迁利益。首先,我们应当明确根据规定,公房动拆迁的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。你所问的他们的户口在里面,但没有实际居住。根据上海市高院2004年3号文,该户人员不属于同住人,因为同住人必须是在该处有户口+连续居住一年以上+他处无房,但是否能视为同住人的情况,不能确定,要结合户籍迁入的时间/原因(比如出生/结婚/帮扶等)+他们没有居住的原因(是居住困难,还是其他原因等),以及和承租人的关系/承租方的取得,以及是否出资或者受配单有其名字来综合进行判断,是否可以分得动拆迁款。

2.请问律师,我结婚到拆迁有好些年一直居住在拆迁的公房内,我的户口不在拆迁房子里,户口在我妈的私房里,现在公房拆迁了,我是同住人吗?

答:你从结婚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,户口在上海市但不在动拆迁房屋处,根据上海市是高院2004年3号文解答可以视为同住人的情形:具有本市常住户口,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,即使居住未满一年,也视为同住人。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,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。

3.请问朱律师,我是承租房,因为当时居住困难在外买了商品房,如果申请托底的话,所买的商品房属不属于他处有房?谢谢

答:1)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,也就是公房承租人申请托底核算面积时,拆迁办对于人均面积的核算,在此关于他处有房的认定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4 243号》: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(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)在本市有其他住房,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2其他住房:(一)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,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(含宅基地、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);(二)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、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,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;(三)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,或者房屋征收补偿;(四)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(经济适用住房)政策。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。根据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(经济适用住房)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》(沪府发〔2014〕53号)第一条第二款: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(含15平方米)。故根据上述判断比较认定是否属于居住困难。

4.问朱律师,关于公房动拆迁中,关于共同居住人的如何认定?以及他处有房什么意思?

答:根据上海市政府71号令,51条共同居住人,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,此处的无其他住房仅指福利性取得的房屋,如:“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,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、售后公房、公房拆迁后的安置房。

5.朱律师,你好,问下承租房户口在里面的未成年是否享受成年人一样的拆迁款?

答:实践中每个法院都会有一定的区别,有的法院考虑到是未成年人,未成年人不属于安置对象,但对同住的监护人可以多分。有的法院在实践中,则按成年人一样对待享受分割。

6.朱律师,你好,我问下,我是动拆迁户,问下是拿房好,还是拿钱好?

答:拿钱好还是拿房好,这个没有好还是不好。这个要结合动迁政策,怎么做到利益最大化?有些基地,政府鼓励拿钱,而且奖励比较多。这个时候你可以考虑拿钱,有的基地拿房和钱都有奖励,如果你是承租人或者产权人,也就是安置人,你可以选择拿安置房,毕竟安置的房子在价格还是有一些实惠,可以选择。

7.朱律师你好,我咨询一下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(户口长期在内)房子拆迁时权利和权益是平等?

答: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地位有一定的区别,比如签协议只需要承租人一个人签订即可。但拆迁利益属于承租人和同住共同共有。

8.我姐承租人签约的是期房,但我母亲不需要房子,直接要补偿费可以吗?因为补偿款两个月内就能发给承租人,我母亲有八十几岁了。

答:这个选择权在承租人,如果是选择期房等则一般有大产证下来之后才可分割处分的时候,可直接要货币,或者可以直接和承租人协商要货币。

9.朱律师,您好!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:我们家动迁涉及到共有产权问题,继承人均未谈妥,但为了大蛋糕已在让一个代表去动迁组签约。现在动迁进度已到达了搬迁步骤,接下去如果居住人搬迁协议签署后,所有拆迁款是否会直接打入居住人(户口在册)银行账号里吗?

答:动拆迁协议签订,但多方又签订了未谈妥协议,如果有所有权未谈妥协议,且明确不能打给任何人,则不会打人其中一人的账户,但动迁办一般都给现金支票。如果明确有相关的授权,则会打人相关人员的账户。

10.朱律师,您好!听了您的讲座,收获很大。我在节前收到法院传票,系我侄女起诉要求获得动迁利益,法院冻结令冻结N万。租赁人原是我父亲(己故),现由我妈妈、弟弟、弟媳同住。我侄女和弟媳98年动迁过,弟弟和妈妈没有福利分房过,我想问一下侄女能分得多大利益。

答:该房为公房,承租人系已故父亲,判断是否有份,首先是否判断其为共同居住人,根据71号令和3号文,根据你的描述,其已经享受过动拆迁了,或者福利分房了,根据相关解释,其不属于安置对象,应当没有份额,当然还要结合是否属于居住困难,住房调配单进行综合考虑。鉴于对方已经起诉,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应诉,同时律师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去调取相关材料,从承租房的取得,是否实际居住,户籍是否在里面,是否他们有房,是否有商品房,是否享受福利分房,或者享受过动拆迁利益分割。

下一期将和大家分享另外10个大家相关的拆迁法律问题,尽情期待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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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建华律师
朱建华律师副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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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朱建华
  • 执业律所: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副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101*********5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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